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详细解释如下

1.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但与本罪直接相关的主要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也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

4.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即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如果行为人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则不构成本罪。

法律后果

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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