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法律上,“赠与”与“赠予”意思相近,均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且一般情况下,完成赠与行为后,除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外,受赠人无需返还赠与财产。不过,是否需要返还并非取决于使用“赠与”还是“赠予”这两个词,而是要看赠与行为的性质、是否附有条件或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等多种因素。 详细分析

1. 一般赠与行为

- 当赠与的财产(如动产)依法完成交付,或(如不动产)办理了过户登记等权利转移手续后,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受赠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此时,通常情况下,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例如,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完成过户登记,子女即获得房产所有权,父母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2. 附条件或义务的赠与

- 如果赠与附有条件,而受赠人未满足该条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例如,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需达到一定年龄或完成特定学业,若受赠人未满足,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 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需履行的义务,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同样可以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例如,赠与贫困学生奖学金用于学业支出,若学生挪作他用,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3. 法定撤销事由

- 在以下情形下,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例如,养子女接受房产后拒绝赡养养父母,养父母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

4. 特殊性质的赠与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一般不能撤销赠与,即受赠人不用返还。如企业向灾区捐赠物资且经公证,则不能随意撤销。

5. 房产加名情形的特殊处理

- 如果房产加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因为公证后的赠与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 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在房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例如,在办理房产加名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改变主意撤销赠与。但如果房产加名手续已经完成,房产的部分产权已经转移到受赠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要撤销赠与就比较复杂了。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权益、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但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为避免纠纷,建议在进行赠与行为时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赠与财产的具体信息、赠与条件、受赠人的义务等。同时,对于重要的赠与行为,可以考虑进行公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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