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最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 一、未满两周岁的子女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于他们正处于哺乳期内,且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强,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如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此时子女可能会判给父方。

### 二、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子女

对于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抚养权。以下是一些可能会被优先考虑的因素:

1. 绝育或生育能力: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2. 生活环境稳定性: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3. 子女数量: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4. 健康状况: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时子女可能会判给另一方。

5. 再婚困难: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也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 祖父母协助: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虽然这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但也可能在判决时被考虑。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表示愿意随父方或母方生活,且该选择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一般会按照子女的意愿来判决抚养权。

### 四、抚养费的承担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所述,诉讼离婚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法院在判决时会以最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准绳,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