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抵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然而,并非所有虚开发票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以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该案中,王某某虽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了三家公司进行银行资金流转和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目的是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集团的年度审计,而非骗取国家税款。同时,由于三家公司的交易具有完整的资金流向,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进、销项申报,整个流程是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因此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最终,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虚抵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但无论如何,企业都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