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新判决,我可以为你提供两个具体的案例来阐述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
1. 案例一:
- 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某中心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通过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虚受某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涉及税款人民币106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案发后,陈某自首并补缴了相关税款。 - 判决结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 案例二:
- 基本情况:被告人徐某在无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用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为他人指定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次,价税合计3577万余元,收取开票费共计17万元。对方公司未用于抵扣税款。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判决结果: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即使补缴税款或自首,也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处罚。同时,对于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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