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认定是一个严谨且关键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以下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认定的详细解答:

### 一、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1. 基本定义

- 虚开税款数额指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这是通过应税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后得出的结果。

2. 具体认定情形

- 为他人虚开:依据发票上明确列出的价税合计金额和数量来认定。 - 为自己虚开:同样地,也是根据发票上列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数量来计算。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实际接收到的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为准进行认定。 - 介绍他人虚开:这种情况下,虚开税款数额是根据被介绍的双方虚开发票的税额总和来确定。

3.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虚开的发票上没有填写税额或填写的税额显然不合理,那么会根据票面所列的价税合计金额,结合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机构所核定的税率,来计算虚开的税款数额。 - 对于那些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并未打算抵扣税款的虚开行为(例如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业绩等),由于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通常不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论处。但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仍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

### 二、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的认定

- 基本定义:这是指受票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后,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
- 认定标准:一般来说,只有当行为人不仅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已经利用该发票进行了实际的抵扣税款活动,并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实际损失时,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形态。
- 特殊情况说明:如果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被用于抵扣税款,即使虚开的税款数额很大,也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此行为可能构成未遂犯或其他相关犯罪。

###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 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大小,法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考量因素

- 在判决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危害后果、退赃情况以及其他情节(如自首、立功等),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认定是一个综合多方面因素的过程,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准确的证据支持。希望这个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