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老人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口头遗嘱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的是遗嘱人因病情危急、生命垂危或者面临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以书面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也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这是因为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可证明性,更能够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准确表达。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见证人的选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这些规定,那么口头遗嘱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如果老人在非危急情况下口头表示将财产留给某个子女,且没有两个以上符合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这种口头遗嘱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在老人去世后,如果没有其他有效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建议老人在立遗嘱时尽量选择书面形式,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准确表达,并避免因遗嘱形式或内容上的问题而引发家庭矛盾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