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的详细解答:

### 一、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但相关原则仍适用)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1. 成年子女:如果精神病人有成年子女,且具备监护能力,则应由其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

2. 其他近亲属:在成年子女无法担任或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可以担任监护人。

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其他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在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 二、监护人的顺序及争议解决

1. 监护人顺序:按照上述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一定的顺序,首先是成年子女,其次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2. 争议解决: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对指定不服并提起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 无合适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三、特殊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由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通常不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这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因为精神病患者可能无法提供稳定的抚养环境。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并征得配偶同意,或者配偶方存在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未成年子女可以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监护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