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这一报酬是有上限的,即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该规定第二条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换句话说,即使管理人和担保权人之间就报酬达成了协议,这一协议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协议中的报酬比例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0%上限,那么这一部分将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因此,在协商报酬时,管理人和担保权人都应当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报酬比例在合法范围内。如果双方对报酬比例有争议,可以寻求人民法院的裁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