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规定的受送达人主要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以下是关于税务文书受送达人的详细解答:

1. 受送达人的定义

- 根据公告,受送达人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他们是税务文书的接收方。

2. 电子送达的方式

-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3. 电子送达的效力

-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凭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 自愿原则

- 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需要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表明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税务机关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签订途径。

5. 送达路径与操作

- 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并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将送达情况自动予以记录。 -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早知晓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税务机关在电子送达后,还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达人。

6. 不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书

- 某些税务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综上所述,税务文书的受送达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他们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接收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并依据这些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电子送达方式也遵循了自愿原则,确保了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