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留置看护是否有一个月就结束的情况”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我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留置期限方面,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一个固定期限,不会因为案件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也不会因为发现新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而重新计算留置期限。这是为了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留置措施被滥用。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期限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意味着,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如果需要延长留置期限,除了要经过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至于您提到的“留置看护是否有一个月就结束的情况”,这并不是留置期限的常规规定。留置期限的结束,要么是因为留置期限已满(三个月或六个月,视情况而定),要么是因为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而及时解除。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留置看护就一定会在一个月后结束。

总的来说,留置期限的设定和执行都是为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留置措施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了解,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