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甲状腺癌不予监外执行的案例”,我可以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在睢宁县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罪犯林玖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在交付执行当日,因身体原因被睢宁县看守所拒收,随后林玖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然而,经过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医学诊断,认为林玖虽然患有“甲状腺癌术后,继发性甲减?,高脂血症,甲状腺癌多发?”等疾病,但这些疾病并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所规定的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因此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将罪犯林玖收监执行。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时,法院会严格依据医学诊断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使罪犯患有某种疾病,但如果该疾病并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程度,法院将不会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此外,从另一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罪犯利用病危通知书试图逃避刑罚执行的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在该案例中,罪犯A虽然患有疾病,但经规范治疗后短期内并无生命危险,因此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罪犯进行规范治疗、亲历性调查核实、委托专家全面论证等方式,认定A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监督将其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法院在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时,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疾病情况、医学诊断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罪犯患有某种疾病,但如果该疾病并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程度,或者罪犯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刑罚执行,法院都将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