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不承认的立案标准”,这主要涉及到的是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如果违法,其立案标准是什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意味着,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的行为。

对于立案标准,虽然具体的金额或情节并未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但通常这类案件的立案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拒收现金的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这是立案的基本前提,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或投诉表明某单位或个人拒收了现金。

2. 拒收现金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是否导致了消费者无法完成交易,或者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3. 拒收现金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拒收现金的次数、金额、持续时间,以及是否伴有其他违法行为等。

4.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因此,只要有拒收现金的行为,并且符合上述条件,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进而被立案调查。

从实际的案例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多起拒收现金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这些案例涉及到了学校、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等多个领域。在这些案例中,无论是因为未设立现金收付通道,还是因为工作人员对收取现金业务流程不熟悉而拒绝客户以现金支付,都构成了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虽然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只要有明确的拒收现金行为,并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就有可能被立案调查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因此,建议各类经营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众支付方式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共同优化现金使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