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亲后娶的老婆(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主要取决于继母是否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 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 具体解释

- 当继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承担了抚养教育的责任,如提供生活费用、照顾日常生活、进行教育培养等,双方之间便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异。 - 因此,在继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继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这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3. 实例说明

- 例如,小明在幼年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对小明进行了全面的抚养和教育。待继母年老体弱时,小明需承担对她的赡养责任。

### 二、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

1. 法律规定

- 同样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如果继子女未受到继母的抚养教育,则双方不具有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

2. 具体解释

- 若继母在继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未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如继子女一直跟随亲生母亲或其他亲属生活,与继母无实际生活和情感联系,那么继子女对继母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3. 实例说明

- 例如,小红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继母几乎无交集。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

### 三、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 即使继母未对子女尽抚养教育义务,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如继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时,子女可能会基于道德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考量,给予继母一定的帮助和支持。然而,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强制赡养义务

### 四、判断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 五、建议与总结

-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其婚姻生活,并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 对于继母是否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包括共同生活时间、经济支持力度、教育培养付出等。
- 如果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寻求相关部门帮助来明确责任。

综上所述,子女对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核心在于继母是否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