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关于“爱心专座”的具体规定。“爱心专座”通常是在公共场所,如公交车上、地铁上等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设置的专座,这是一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体现,而非法律强制规定的内容。

不过,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爱心专座”,但其中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等条款,都与“爱心专座”的精神相契合。例如,《民法典》倡导尊重老年人、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爱心专座”上得到了体现。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必须设置或使用“爱心专座”,但我们应该从社会公德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主动为需要帮助的特殊人群让座,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