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失信人员”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失信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这个名单是法院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的一种公开惩戒。
现在,我们来看欠款人和被欠款人达成共同协议这一行为。这个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就债务问题达成的一种和解或约定,它可能涉及债务的偿还方式、时间、金额等。然而,这个协议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欠款人是否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如果欠款人之前已经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即使双方达成了共同协议,欠款人也不会自动从名单中移除。除非欠款人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惩戒,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才有可能从名单中移除。
2. 如果欠款人之前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双方达成共同协议后,只要欠款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如果欠款人违反协议,未按时履行义务,且被债权人提起诉讼并胜诉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那么就有可能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欠款人和被欠款人达成共同协议后,欠款人是否仍为失信人员取决于其之前是否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后续是否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因此,双方达成共同协议并不直接决定欠款人的失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