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实际上具备履行债务的条件和能力,但却故意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具体来说,这一行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 财产状况:债务人名下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但故意将这些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或损毁,以规避执行。例如,一个债务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或大量存款,却拒绝用来清偿债务,反而试图通过隐藏或转移这些财产来逃避责任。

2. 收支情况:债务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如工资、租金等,这些收入足以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债务人却坚决不予履行。例如,一个债务人每月都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宁愿将钱用于其他消费也不愿偿还债务。

3. 行为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拒绝向执行人员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的财产报告;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明明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拖延时间,躲避执行人员的查找和督促;甚至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来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例如,债务人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不是积极履行,而是找各种理由推脱,甚至躲藏起来不见执行人员。

一旦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人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受到更重的法律制裁。

因此,建议债务人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而不是选择逃避。如果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也应主动与执行人员沟通,说明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