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谁管”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社会福利和法律监护的重要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实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政策法规层面来看,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为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提供了明确的收治和管理框架。该办法规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这意味着,对于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民政部门有责任担任其监护人,并将其收治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照料和治疗。

其次,从法律监护的角度来看,《民法典》也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被称为“公职监护”。公职监护机制主要适用于相关特殊情形,如部分未成年人或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其进行监护。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公职监护联动工作机制,以更好地保障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的权益。例如,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协同构建了公职监护联动工作机制,与法院、社会工作部、街道等多方协作,共同对特殊群体进行从筛查发现、调查评估、司法鉴定、依法监护到日常保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综上所述,对于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民政部门有责任担任其监护人,并将其收治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照料和治疗。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公职监护联动工作机制,以确保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照料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