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并不一定是连带责任,而是根据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类型和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 一般保证责任

-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某些特殊情形时除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2. 连带责任保证

-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即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担保是默认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一般保证。因此,在涉及担保责任时,应仔细审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明确保证人的责任形式。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担保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