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法(现《民法典》相关规定)中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保证期间的确定原则

- 约定优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否则该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 法定期间补充:当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时,将适用法定期间。具体来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约定不明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 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

- 债权人权利行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这一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不变性:保证期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即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3. 特殊情境下的处理规则

- 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处理:若主债务是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将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实际操作建议

- 债权人角度: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避免因期间届满而丧失权利。

- 保证人角度:保证人应明确了解自己在保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期间,以便在必要时履行保证责任或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保证期间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您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