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到期以后不再担保,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具体是否承担责任,还取决于多种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

-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特殊情形

- 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发生法定的中断、中止等事由,保证期间可能会相应延长,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 - 新的承诺或协议:担保期限到期后,若担保人另行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或与债权人达成新的保证协议,担保人需按照新的承诺或协议承担保证责任。 - 诉讼或仲裁的提起:在担保期限届满前,若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即使担保期限到期,担保人的责任也可能继续存在,直至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担保合同到期后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依法行使了权利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且不存在特殊情形,则担保人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