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之间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追偿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 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1. 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 如果担保人之间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具体的分担份额,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依据此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2. 连带共同保证

- 当两个或更多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保证,且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时,这些保证人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在此情况下,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应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若无约定,则平均分担。

3. 推定相互分担

- 如果各担保人均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尽管未明确约定相互追偿,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仍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不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 若担保人之间未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也未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且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通常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追偿权的行使及限制

- 先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前,通常应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能转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必须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诉讼时效: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取决于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建议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以避免后续可能的纠纷。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