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用资产抵债,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 一、合意抵债
1. 前提:申请执行人需已经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 达成合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需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即双方同意用被执行人的实物资产来抵偿债务。
3. 合法性审查:确保以物抵债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 二、裁定抵债
若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拍卖流拍,则可能进入裁定抵债的程序。
1. 无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若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2. 拍卖流拍:
- 一次流拍: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若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则应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二次流拍: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 三次流拍:若第三次拍卖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人民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取得物权与所有权转移
1. 合意抵债的物权转移:通常通过自行过户的方式完成,法院不会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提起诉讼。
2. 裁定抵债的所有权转移:法院会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 四、抵债资产价值大于债务金额的处理
若抵债资产的价值大于债权人应当受清偿的金额,需要债权人进行补差。若能补足差价的,法院将送达以物抵债裁定;若不能补足,则可能影响以物抵债的完成。
综上所述,执行案件中用资产抵债的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