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探视时间的决定问题,这通常涉及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在解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来考虑。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探视时间的决定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如果双方能够就探视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最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下来,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争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父母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就探视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在判决探视权时,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兼顾有利于探望权行使的便利性,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的实际情况以及探视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来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意志和表达能力,那么在决定探视时间时,也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毕竟,探视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综上所述,孩子探视时间的决定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决定探视时间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和感受,确保探视权的行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