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规范》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内容如下

1.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

2. 第三十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中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其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其不予办理的原因,退回相关证件材料,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配偶者隐瞒婚史,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撤销婚姻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退回相关证件材料,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条规范分别规定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处理方式。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