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新规定,实际上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因为《婚姻法》已经失效,相关法律规定现已被《民法典》所替代。以下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详细规定:

### 一、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1.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 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可由父亲抚养。

2.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经济状况、抚养条件、子女生活习惯和意愿等。

3.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 应尊重子女的意见,考虑其真实意愿。

4. 共同抚养

-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 二、抚养权归属的具体考量因素

1. 一方具有优先抚养条件的情形

-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 子女意愿的考量

-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中应被充分考虑。

### 三、抚养费的支付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 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四、探望权的行使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它明确了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具体考量因素以及抚养费和探望权的行使等相关内容。如果您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疑问或争议,可以向我详细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