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变化,我为你详细梳理如下,希望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司法解释的内容:

### 一、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 双方父母都出资

- 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将综合具体情况,如双方出资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断房屋的归属。 例子:假设小张和小李结婚,小张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且没有约定房产归属。若两人离婚,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小张所有,并根据小李在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小张对小李进行补偿。

### 二、严厉打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夫妻一方及近亲属抢夺、隐匿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以保护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 抚养权优先考虑: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夫妻均主张抚养权的,法院将优先考虑没有抢夺、隐匿孩子一方进行抚养。

法律背景: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父母冲突中受到伤害。

### 三、规制“离婚逃债”行为

- 债权人撤销权: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实际是为了逃债,最终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四、夫妻间房产约定效力

- 约定有效:夫妻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对方所有或为对方“加名”,即便房产在离婚时没有过户或“加名”,只要约定真实有效,给予方一般不再适用“任意撤销权”。
- 例外情形:只有在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时,才能适用撤销权。

对比变化:在相应司法解释出台前,房屋没有过户之前,赠与一方可以随时撤销,受赠一方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现在,这一规定更加保护了受赠方的权益。

### 五、加大对原配的保护力度

- 返还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另一方在诉讼中有权直接向出轨方主张权利,要求返还。
- 少分或不分财产:基于此情况,还能主张法院对出轨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有可能做到让出轨方“净身出户”。

法律意义: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忠诚,保护原配的合法权益。

### 六、随意打赏网络主播的处理

- 挥霍认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属于“挥霍”。
- 少分或不分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能主张法院对其进行少分或者不分。

建议:夫妻双方应共同管理家庭财产,避免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导致家庭经济受损。

### 七、其他重要规定

- 婚姻关系确认与同居关系处理:明确了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确认规则,以及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式。
- 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确立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的规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 继承相关问题: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和分配原则。

实施意义:这些规定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判尺度,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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