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婚内协议时,确实存在一些内容应当避免写入,以免导致协议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以离婚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 婚内协议若设定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可能会侵犯婚姻自由原则,导致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协议中写明“男方赔偿给女方100万离婚损失费之后,女方同意离婚”,这样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应基于双方自愿,不应通过协议设定条件来限制。

2. 以出轨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 “出轨”并非法律上的专用术语,且其界定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若协议中写明“如果男方再次出轨,那么按照如下条款来分割财产”,这样的条款可能因出轨的界定争议而无效。法律上对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不应通过协议自行设定。

3. 一边倒、太不公平的内容

- 婚内协议应体现公平原则,若一方试图通过协议让对方净身出户或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这样的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协议中写明“只要对方提离婚/出轨/对不起另一方,必须主动净身出户”,这样的条款风险极大。即使对方存在过错,财产分割也应遵循法定原则,如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或抚养孩子一方等。

4. 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条款

- 婚内协议中不应包含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约定,因为这些内容属于离婚协议的范畴。例如,协议中写明“如果双方离婚,那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这样的条款在婚内协议中是无效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确定应在离婚时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确定。

5. 签完协议立刻起诉离婚

- 婚内财产协议的本质是维系婚姻稳定,若签完协议后立即提起离婚诉讼,法官可能不会按照协议内容来判决。因为这样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利用协议来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与协议的初衷相悖。 在拟定婚内协议时,除了避免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协议内容应合法合规: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述,确保协议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 协议应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应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签署,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威胁对方签署。
- 考虑协议公证:虽然大部分婚内协议无需公证,但若涉及一方婚前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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