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立案标准: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 只要行为人明知所持有或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数量多少,都应立案追诉。

2.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 当数量累计达到十张以上时,应予立案追诉。

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含五张)的,应立案追诉。这里的“非法持有”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而实际控制他人的信用卡,包括拾得、骗取、窃取、收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情况。

4.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只要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无论数量多少,都应立案追诉。

5.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所涉及信用卡的数量和性质来确定。如果行为人涉嫌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相应的数量标准,就应依法立案追诉。如果你对此类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