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明确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并未提及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条规定虽然提到了女婿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享有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这并不意味着女婿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因此,从单纯的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女婿不养老丈人并不直接违法。但如果女婿与妻子共同参与了岳父岳母的赡养,并且形成了事实上的赡养关系,那么突然中断赡养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和道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通过家庭协商或调解等方式来解决赡养问题,以维护家庭和谐和亲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