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款通常是给付给个人的,即被保险的员工本人,而不是公司。这是因为团体意外险旨在为团体成员(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当员工遭受意外伤害并符合赔偿条件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员工个人支付赔偿款。

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也可以看出,尽管公司是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并支付了保险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有权获取赔偿款。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明确判决公司应退还员工蒋某的保险赔偿金,因为蒋某作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有权获得赔偿款。公司不能以“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来主张获取赔偿款,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总的来说,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款是给个人的,即被保险的员工本人。如果公司在员工受伤后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赔偿或补偿,那么这并不能作为公司获取团体意外险赔偿款的依据。公司应该尊重员工的权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处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