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只有投资主体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备案”,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发生特定情形时,投资主体需要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1.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从您提出的问题来看,您关注的是“投资主体变化”这一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确实需要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通常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变更的请示、原项目备案通知书、新投资主体的决策文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这些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或具体政策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您在提交变更申请前,先咨询当地的发展改革委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您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您确实需要重新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必要的材料。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