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原告先起诉民间借贷后又起诉不当得利应如何处理,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不是同一关系,而是反对关系。民间借贷主要基于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或约定,而不当得利则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

当原告先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后,又转而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法院在处理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

1. 审查前诉判决:法院会首先审查前诉(民间借贷)的判决结果和理由,特别是关于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如果前诉已经明确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那么在后诉(不当得利)中,原告需要提出新的证据或理由来支持其不当得利的的主张。

2. 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了支持不当得利的诉求,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取得了不当利益,且这种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这通常包括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且这种支付并非出于原告的自愿或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因(如借款、赠与等)。

3. 举证责任: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被告取得利益的不当性。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4. 避免重复诉讼:法院会注意避免重复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原告在前诉中已经就同一事实提出过主张并被驳回,且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来支持其不当得利的诉求,法院可能会认为后诉是重复诉讼而予以驳回。

5. 裁判规则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特定的裁判规则来处理此类案件。例如,有裁判规则指出,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都适用这一规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判断。

综上所述,处理原告先起诉民间借贷后又起诉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前诉判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避免重复诉讼等因素来作出判断。因此,原告在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前,应充分准备证据和理由,以确保其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