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对“利滚利”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那么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同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 二、“利滚利”合法的条件
1. 双方协商一致:借贷双方必须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这是“利滚利”合法的前提。
2. 前期利率未超标:前期利息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这是判断“利滚利”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3. 本息总和限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总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总和。这是对“利滚利”计算结果的最终限制。
### 三、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滚利”不受保护
如果“利滚利”的计算结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而出借人则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部分利息。
### 四、实例说明
假设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5%(假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7%,其四倍为14.8%),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本付息。双方重新签订借条,将张某拖欠的1.5万元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年利率仍为15%,借款期限再为1年。在这种情况下:
- 如果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复利,最终的本息和可能会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14.8%的年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
- 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张某只需支付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14.8%的年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