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答:

### 一、关联企业的定义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 存在其他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

### 二、债权性投资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 三、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1. 利息收入确认与缴税

- 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如果企业确认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 资本弱化限制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一定的扣除限制。具体为:金融企业的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 超过规定比例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3. 利息扣除不受限制的条件

- 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4. 特殊筹资方式

- 如关联企业间存在购销关系,可通过预付账款或赊销方式形成商业信用筹资,以避免关联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5. 统借方分拨资金

- 统借方(如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给下属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 如统借方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则视为从事贷款业务,需全额征收营业税。

### 四、关联企业借款的涉税处理注意事项

1. 企业向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的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 应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3.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关联借款需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反映。

4.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联系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