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禁止担保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 一、相关法规及政策背景

1.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该通知明确指出,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 通知强调了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危害性,如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2. 地方政策细化

-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如各级政府要对本级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清查,并尽快转换经济实体担保。

3. 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 2014年,衡阳市纪委、监察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禁止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为非法集资、民间高利借贷提供担保。

### 二、公职人员禁止担保的具体规定

1. 严禁担保

- 公职人员被明确禁止为国内经济活动中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得为非法集资、民间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

2. 法律责任

- 对违反规定自行为企事业单位间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 对因提供担保而引起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纪律要求

- 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加强学习宣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 -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 三、公职人员应遵守的规范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 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不得为任何形式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2. 增强法制观念

- 公职人员应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明确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避免因个人行为给单位和国家带来损失。

3.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 公职人员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身边有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禁止担保的规定是明确的,并且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要求。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以确保自身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