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父母丧葬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公职人员在操办直系亲属丧葬事宜时应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的详细解答:

###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公职人员,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及相关负责人,以及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的公职人员等,在操办直系亲属(如父母)丧葬事宜时,需遵循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原则,摒弃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恶习,做厉行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

### 二、具体规定与要求

1. 严禁大操大办

- 限定宴请规模,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平均消费标准。 - 不得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2. 严格控制邀请对象

- 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 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公职人员直系亲属的丧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慰问。

3. 严禁借机敛财

- 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 - 不得收取下属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 - 不得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

4. 严禁使用公务资源

- 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公车、公物和公务活动场所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便利。

5. 严禁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 不得在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宴席棚等。 - 不得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三、报告与备案制度

公职人员举办直系亲属丧葬事宜,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具体报告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但一般要求事前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及时报告的,可当时按程序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以书面形式补充报告。

###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 纪检监察机关应做好报告的受理工作,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
- 对举办丧葬事宜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不按程序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 对大操大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借机敛财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各单位党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举办丧葬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违反规定的,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 五、地区差异与具体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坪山新区和永善县都印发了关于规范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规定,这些规定在细节上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公职人员在操办父母丧葬事宜时,应详细了解并遵循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在操办父母丧葬事宜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丧事简办、文明节俭,并按照程序进行报告和备案。同时,各单位党组织也应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