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是债务处理中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种债务承担方式的详细解释:

结论前置:免责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独自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新债务人加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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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与性质

1. 免责债务承担

- 定义:指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原债务人因此脱离债的关系。 - 性质: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承接原存债务,原债务人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 定义:指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 性质:是一种新的债务负担方式,原债务人责任不因此免除,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责。

### 二、构成要件

1. 共同前提

- 存在有效的债务。 - 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2. 免责债务承担特有

- 须有明确的债务承担合同。 -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 并存债务承担特有

- 第三人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仅需通知债权人即可生效(若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

### 三、法律后果

1. 免责债务承担

- 原债务人彻底解脱,不再对债权人有任何偿还义务。 - 新债务人成为唯一债务人,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并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2. 并存债务承担

- 原债务人继续保留在债的关系中,与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可向任一或双方同时追索债务,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保障。 - 新加入的第三人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 四、实例说明

- 免责债务承担示例:甲欠乙10万元,经乙同意,甲将债务转让给丙。此后,乙只能向丙追讨欠款,不能再找甲要钱。
- 并存债务承担示例:甲欠乙10万元,丙自愿加入债务,与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乙既可以向甲追讨,也可以向丙追讨,或者同时向两人追讨。

###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综上所述,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在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实际操作中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债权人的意愿、债务人的需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选择适用的债务承担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