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时,出借人以邮寄催收通知方式催催债务人,如果使用的是邮政特快专递(EMS),且保留了存根及内容,则一般应当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如果使用的是非邮政快递,且无法确认送达,则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具体分析

1. 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债务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2. 非邮政快递的情况

- 如果债权人通过非邮政快递(如顺丰、圆通等)寄送催收通知,即便债权人保留了寄件存根,但由于非邮政快递无法像EMS那样具有法定的送达效力,因此在债务人未签收或否认收到的情况下,债权人难以证明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因此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能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 结论建议

因此,在借款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出借人如果想要通过邮寄催收通知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并希望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选择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进行寄送,并妥善保留邮件存根及内容。如果债务人否认收到或未签收邮件,债权人可以凭借EMS的存根及内容来证明已经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