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相比,借款人的责任更大。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借款人责任概述

- 借款人是资金的第一使用人,对贷款的偿还负有首要责任。 - 若借款人拒绝或无力偿还贷款,其债务虽然会由担保人承担,但担保人在承担债务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2. 担保人责任概述

- 担保人在借款人无法履约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替借款人还清债务。 -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要求借款人偿还,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且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法律责任承担顺序

- 法院在处理借款纠纷时,一般会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 仅在借款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才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4.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借款人在借款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更大,因为他们是资金的第一使用人,且对贷款的偿还负有首要责任。而担保人虽然在借款人无法履约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他们在承担债务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