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是在1997年立法的。具体来说,这一罪名首次出现在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下是关于这一罪名的详细解释:

1. 立法背景

-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其使用也越来越广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打击这类犯罪,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信用证诈骗罪。

2. 法律条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这一罪名明确了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标准。

3. 法律后果

- 犯信用证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信用证诈骗罪是在1997年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设立的,旨在打击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