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66条的原文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关于这条规定,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你详细解读:
1. 责任保险的范围:该条款适用于责任保险,即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2. 费用承担:当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其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则上应由保险人承担。这里“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3. 合同约定的优先性:虽然原则上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对这部分费用的承担进行协商并明确约定。
如果你对这条规定或其他保险法相关问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你提供清晰、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