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并导致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的详细解答:

### 管辖确定原则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转让。因此,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管辖的确定也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依据。

### 具体管辖情形

1. 仲裁约定

- 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具有约束力(除非涉及涉外因素或仲裁约定无效等特殊情况)。此时,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 管辖条款或协议

- 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书面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3. 一般规定

- 在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未约定协议管辖或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实务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常见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或违约,因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条件及行使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明确了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 《九民纪要》第98条:对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进行了说明。
-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关于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并考虑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管辖条款。在缺乏这些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来处理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