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保险费用通常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的。该规定明确指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保函等,而保全保险则属于担保方式之一。因此,其费用自然由申请人来承担。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有另外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么保全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某些特定的案件类型或法律关系中,可能会根据约定由其他方来承担保全保险费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保全费(即申请财产保全所需交纳的费用)与保全保险费用是不同的。保全费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这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规定的。保全费的交纳标准根据涉及的财产数额来确定,具体为: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案件,交纳30元/件;1000元至10万元的案件,按照金额x1%+20的标准交纳;10万元以上的案件,则按照金额x0.5%+520的标准交纳(最多不超过5000元)。

综上所述,保全保险费用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具体取决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保全费则是由败诉方承担。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明确了解相关规定,提前知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