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以贷款融资为目的虚开发票如何定罪”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虚开发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主要关注的是发票管理的秩序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害后果。对于以贷款融资为目的虚开发票的行为,其定罪与否并不是单纯看这一行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根据2024年3月1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对于虚开发票罪,该解释并未作出类似的出罪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虚开发票罪往往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逃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等。

在实务中,对于虚开发票罪是否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要件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没有明确出罪情形,就无须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罪要件。但也有观点认为,仍需要分析行为本身的不法性,即法益侵害性,以区别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这包括是否造成税收损失和破坏国家发票管理秩序等因素。

我认为,对于虚开发票罪的定罪,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只有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才具有刑法评价的客观事实基础。

2. 是否具有实质的不法性和刑罚惩罚必要性:对于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虚开发票行为,还需要全面考量其是否具有实质的不法性,以及是否具有刑罚惩罚的必要性。例如,如果单位为了冲抵非法开支而虚开发票,虽然并不直接产生附税损失,但影响到审计等相关制度,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被入罪打击。

3. 是否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伴随发生的虚假平账、逃避财会审计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可能存在逃税、偷抵税款等情形的,应当综合分析虚开发票行为与关联犯罪的关系,根据一行为一罪责、数行为数罪责的原则,予以综合评价认定。

综上所述,对于以贷款融资为目的虚开发票的行为,其定罪与否并不是单一的,而是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情节、实质不法性、刑罚惩罚必要性以及是否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多个方面。如果行为情节严重,具有实质的不法性和刑罚惩罚必要性,且可能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