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定书不能排除抵押权申请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律原则与规定

- 以物抵债的本质是消灭旧的金钱之债,以物抵债作为履行原来金钱之债的方法,其债权人享有的本质上仍然是金钱之债,不应优先于另一个金钱之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精神,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并不能直接依据该规定对抗金钱之债的执行。

2. 具体情形分析

- 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如果债权人并未完成不动产的登记手续,那么其享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因此,在抵押权已经设立的情况下,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并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 - 即便以物抵债协议已经签订,但如果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或者存在恶意串通、倒签抵债时间等情形,那么该协议也不能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有效依据。

3. 相关案例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也支持了上述观点。例如,在某案例中,虽然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受让了房屋,但由于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且存在其他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当事人不能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以物抵债裁定书并不能排除抵押权申请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如果你面临类似的情况或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