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咨询的“以物抵债税费最新规定”,以下是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2023年第35号公告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 一、增值税政策

1. 销售额计算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处置抵债不动产时,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作为销售额。 - 适用的税率为9%。

2. 扣除凭证

- 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时,必须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

3. 进项税额与发票

- 选择上述方法计算销售额的机构,如果接收抵债不动产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印花税政策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但对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仍需照章征收。

### 三、契税政策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 四、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授权,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定义与范围

1.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 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2. 银行业金融机构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 六、执行期限

- 本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对于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但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 如果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追回这些发票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为您提供清晰、详细且深度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