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
1. 代物清偿:指债务人通过提供与原定给付不同的他种给付来清偿债务,且这种清偿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从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例如,债务人原本应支付现金,但双方协商后,债务人用一辆汽车来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实际接受了这辆汽车,那么这就构成了代物清偿。
2. 以物抵债:指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议约定,债务人将特定物品折价归债权人所有以偿还债务的方式,旨在实现债权、消灭债务。例如,债务人无法用现金偿还债务,双方协商后,债务人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折价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
### 二、性质
1. 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债权人实际受领他种给付,合同才能生效。这意味着,仅仅双方达成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实际履行。
2. 以物抵债:通常被认为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但原债务并不因此立即消灭,需实际履行后才消灭。也就是说,双方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了,但债务的消灭还需要看实际的履行情况。
### 三、构成要件
1. 代物清偿:
- 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 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 必须有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 必须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了他种给付。2. 以物抵债:
- 存在基础性债的关系,且债务已届清偿期(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执行程序中,可能略有不同)。 - 双方有以特定物清偿债务的合意。 - 抵债物需要特定化,明确具体用来抵债的物品。 - 实物和欠款金额的实际价值应当相当。### 四、法律效果
1. 代物清偿:一旦代物清偿成立并生效,原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即使事后发现给付物存在问题,一般也不能恢复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如果债务人用一辆有严重故障的汽车来代物清偿,且债权人已经接受了这辆汽车,那么即使后来发现汽车有问题,债权人也不能再要求债务人用现金来清偿债务。
2. 以物抵债:
- 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前,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当然消灭。 - 若以物抵债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仍可就原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例如,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认定无效,那么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用现金来清偿债务。 - 在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抵债裁定送达债权人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五、适用条件与注意事项
- 在选择使用代物清偿或以物抵债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例如,要确保抵债物的价值与债务金额相当,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况。
- 代物清偿更适用于债务人无法按原定方式履行债务,但愿意提供其他有价值给付的情况。例如,债务人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用现金偿还债务,但愿意用其名下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
- 以物抵债则更常见于债务纠纷解决或执行程序中,用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例如,在债务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