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的七个判断条件,主要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用于综合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否构成“以借为名”型受贿。这七个条件分别是:
1.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 考察借款人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借款需求,如医疗救急、生活必需等。若借款事由虚构或不合理,则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大。2. 款项的去向:
- 追踪借款后的资金流向,确认是否真正用于借款时所称的需求。若资金被用于与借款事由不符的用途,如个人理财、炒股、归还赌债等,则可能证明借款系虚假。3. 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 分析借款双方的身份、职业及日常交往情况。若双方关系并不密切,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职权范围内从事过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查证。4.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 考察出借人是否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以及借款人是否利用职权为出借人谋取利益。若存在明确的利益输送关系,则借款可能是虚假受贿的掩饰。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借款人是否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行为,如是否提及还款条件、期限,或是否有实际归还部分借款的行为。若借款人从未提及还款或未采取任何还款行动,则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大。6. 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 评估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若借款人具备归还能力但长期不归还,则可能证明其无归还的主观意愿,借款系虚假。7. 未归还的原因:
- 探究借款人未归还借款的真正原因。若借款人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或出借人已经通过各种手段对借款支出进行平账,则可能证明出借人认为该笔借款不会被归还,虚假借款的可能性较大。综上所述,判断“以借为名”型受贿时,应综合考虑以上七个条件,并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常识常情常理和逻辑法则、经验规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