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本人名义要求借款人还钱。具体分析如下: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某人以他人名义出借资金,但实际上是该人提供了借款,那么在法律上,该人作为实际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钱。例如,老刘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大张借款,大张担心以后不便催要,于是通过其本人账户向老刘转款,但表示该笔款项系由其朋友出借,并要求老刘向其朋友出具借条。后老刘逾期未还,朋友又不愿出面催要,大张便与朋友补签委托代理协议,以自己名义将老刘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大张的诉讼请求,因为虽然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是大张的朋友,但实际上是大张提供了借款,朋友只是接受了大张的委托与老刘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并未产生任何借贷事实。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在判断借款合同关系时,应综合考虑款项来源、资金交付等方面,而不仅仅是依据借条上的出借人姓名。

综上所述,如果你以他人名义出借资金,但实际上是你提供了借款,那么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你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借款人还钱。如果遇到困难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